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六)风景名胜区、林地、公园、游园、绿地、苗圃;(七)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