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