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市和区、县财政局、物价局是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市和区、县审计局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