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以下统称国家机关),对社会进行特定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本条例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和其他非经营性单位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的收费。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