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收费单位所收费款,原则上实行收支两条线。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性收费的收入,作为财政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的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