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的收费票据制度。收费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到指定的财政部门购领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据(以下简称收费收据)。无收费收据的,不得收费。

收费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者监制。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