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收费单位必须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收费单位在收费项目、范围、标准或者机构变更、撤销时,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