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后期管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应当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承包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承包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耕地的管护,进行土壤改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不得弃耕撂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