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后期管护第三十条有效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一)承包、租赁、拍卖项目工程使用权取得的收入;(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后期管护资金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