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承包、租赁、拍卖项目工程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三)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后期管护的资金。

后期管护资金应当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