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四章 后期管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巡查项目工程后期管护情况,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监测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