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十四条有效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重点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禁止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名义开采矿产资源、毁坏森林、围湖造田、围垦河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