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效土地整治按照项目实施管理,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土地整治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