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依法确定后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因国家政策变动、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