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境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本省创办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机构,按照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依法通过企业购并、股权转让、股票上市等方式收回投资,获得收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