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十九条有效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持续增加技术研究开发资金的投入,其投入的比例应当达到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五以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