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三十条有效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制度。认定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