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经国家授权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