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十六条有效高新区内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向高新区管理机构投诉。高新区管理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