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新区进行定期评估。国家级高新区评估执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评价指标体系》;省级高新区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