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十一条有效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直接办理有关业务,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配套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