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授予高新区管理机构对高新区的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可以依法将高新区内经济管理、基本建设的相关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管理事项授权高新区管理机构办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授权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和组织有关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