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十九条有效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高新区管理机构,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高新区管理机构按照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高新区依法实行管理。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体制创新和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高新技术发展的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