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设立省级高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立国家级高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