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十八条有效设立省级高新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国家级高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