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高新区,按照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会同省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