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十六条有效省和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鼓励、扶持高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协调、解决高新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