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十五条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是高新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的主体。进入高新区的企业和项目应当符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向或者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