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十四条有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促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目的的特定区域。高新区应当成为引领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和参与国际竞争、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载体。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