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促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目的的特定区域。

高新区应当成为引领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和参与国际竞争、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载体。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