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骨干企业可以建设面向行业服务的行业技术中心,增强重点产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行业技术中心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