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二章 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第九条有效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承担重大科技研究的能力。境外、省外企业在本省建立的研究开发机构,经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