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