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与和谐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