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