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