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防火、救援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在险要部位、危险地段、繁忙道口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及其他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