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