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避免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和城市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