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建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在景区以外的风景名胜区内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批准。其中属于经营性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