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有害外来物种进行预防、治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