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已有的污染环境、破坏景物景观、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