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