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