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民族特色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