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已修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