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