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和实施特许经营。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