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企业应当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体系。对已取得计量检测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有效期内不再重复计量考核。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