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住宅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首次强制检定合格,方可安装、使用。水、电、燃气经营者与使用单位进行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必须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合格,并在检定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检定周期由检定机构依据计量检定规程确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