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接到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考核工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