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第十条已修改禁止伪造、冒用、转让或者与他人共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