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大型、技术复杂的计量器具安装完成后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实施重点管理计量器具改装业务的,应当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大型、技术复杂的计量器具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的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