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

(二)需要立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其他紧急情况。

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终止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