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二)需要立即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三)其他紧急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终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